四川省伟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伟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鄂11民终1464号
上诉人四川省伟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102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中上诉人四川省伟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102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省伟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6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美琴 审判员  樊 军 审判员  骆 骥
书记员  刘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