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伟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伟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民终1968号
上诉人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四川省伟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1102民初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5月13日向上诉人四川省伟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期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四川省伟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费,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伟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美琴 审判员  樊 军 审判员  骆 骥
书记员  刘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