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左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327民初27号
原告:XX,男,1975年7月8日,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现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四川省伟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男,1971年2月13日,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现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洛桑达瓦。
原告XX诉被告四川省伟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与2018年3月2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已立案受理,案件号为(2018)藏03民初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格***
助理审判员罗富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次仁塔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