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公司

南充市拓丰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公司、西充县北城御景一标段项目部、四川东盛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325民初1135号
原告南充市拓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法定代表人*智勇。
被告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充县北城御景一标段项目部。
负责人**。
被告四川东盛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
法定代表人向东方。
被告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县。
法定代表人伍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拓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公司、西充县北城御景一标段项目部、四川东盛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市拓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拓丰商贸有限公司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市拓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19元减半收取2710元,由原告南充市拓丰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