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民终16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52100518933,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东街76号。
法定代表人:李朝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庆辉,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52年2月14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芳,女,汉族,生于1973年4月26日,住重庆市长寿区
上诉人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成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20)川1325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6.00元减半收取788.00元由上诉人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鹰
审判员 唐晓兰
审判员 苟 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