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5民初2402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对原告***与被告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公司、***、李春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川1325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川1325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中“李春光、***向晋城建司缴管理费5万元”补正为“《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李春光、***向晋城建司缴管理费5万元”。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郑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