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能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盐源县太安水泥制品销售部与四川省西能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23民初1613号
原告:盐源县太安水泥制品销售部,住所地:盐源县盐井镇太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男,藏族,1993年3月6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住盐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善福,男,汉族,1964年6月14日,河南省广山县人,盐源县太安水泥制品销售部经营部负责人,现住盐源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西能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七道堰街******。
法定代表人:文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源县太安水泥制品销售部诉被告四川省西能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盐源县太安水泥制品销售部在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源县太安水泥制品销售部提出撤诉是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源县太安水泥制品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盐源县太安水泥制品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呷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