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民初395号之一
原告:四川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九峰路339号4栋1层。
法定代表人:张忠林,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西能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七道堰街1号11楼4号。
法定代表人:文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西能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四川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87元,由四川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晓先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龚 勤
书 记 员 张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