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财保50号
申请人:四川得禄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高雄路一段18号。
法定代表人:席建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四川精伦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鲁,四川精伦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省西能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七道堰街1号11楼4号。
法定代表人:文锋。
申请人四川得禄线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西能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40000元的相应财产。申请人就此次申请向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四川分公司投保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表示如果申请错误,愿意在价值440000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得禄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西能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4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720元,由申请人四川得禄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曾方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贾延玉
书 记 员 周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