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能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西能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22民165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6月6日出生,住四盐源县。
委托代理人:何江木里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办公室律师。
被告:四川省西能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成都市武侯区七道堰街1号11楼4号,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50000738341987F。
法定代表人:文峰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四川省西能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达娃次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