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乡建筑工程公司

亚太泵阀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城乡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3民初4798号之一
原告:亚太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常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某,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城乡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亚太泵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城乡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亚太泵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亚太泵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鞠 绮
人民陪审员  李江梅
人民陪审员  倪春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