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081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城乡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山东卜。
法定代表人:张铁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小打白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小打白狐村村。
法定代表人:李元复,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城乡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小打白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自然资源、收益保险类、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郎晓东
审判员 何永高
审判员 殷晓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