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乡建筑工程公司

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小打白狐村村民委员会、沈阳市城乡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民申6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阳市宏伟***镇小打白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镇小打白狐村。
法定代表人:李元复,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生武,辽宁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市城乡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山东卜。
法定代表人:张铁柱,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辽阳市宏伟***镇小打白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白狐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城乡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0民终1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白狐村委会申请再审称:第一,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白狐村已支付城乡公司410万元工程款。二审法院仅凭城乡公司的代理人王恩成的陈述,即认定白狐村还应支付城乡公司69万元工程款是错误的。第二,白狐村有新证据。王恩成的收据,能够证明城乡公司除收到案外人辽阳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兴公司)给付的400万元工程差价款外,另收到白狐村支付工程款410万元,城乡公司已经实际收到白狐村支付的工程款合计2,500万元。第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白狐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白狐村主张不应支付城乡公司69万元工程款的问题。城乡公司与白狐村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额共计24,327,407.66元,白狐村已直接向城乡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090万元。现白狐村主张其通过建兴公司向城乡公司支付工程款410万元。城乡公司在一审中及上诉状中均称其收到建兴公司给付的410万元系建兴公司给付城乡公司的工程补偿差额款。但是城乡公司提供的其与建兴公司签订的工程补偿差额款400万元协议书及工程补偿差额款交接认证书中载明的款项为400万元,与白狐村向建兴公司转款数额不符。二审审理过程中,城乡公司又称其仅对白狐村通过建兴公司给付的410万元中110万元部分提出异议,称该部分款项不属于白狐村给付的案涉工程款。鉴于城乡公司在一、二审法院针对案涉410万元款项前后陈述不一致。二审法院在城乡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城乡公司在二审中的陈述,即认定白狐村支付的410万元中的110万元不属于给付城乡公司的工程款,依据不足。本案应追加建兴公司及辽宁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查清建兴公司支付城乡公司的400万元工程补偿款与白狐村通过建兴公司给付的410万元款项之间的关系,以确定白狐村是否应承担给付城乡公司工程欠款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丁 海
审判员 马 凯
审判员 高山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阎明章
书记员丁威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