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乡建筑工程公司

沈阳市城乡建筑工程公司、于洪区某某某某农工商联合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辽0114执恢746-4号
沈阳市华新建筑材料厂与沈阳市城乡建筑工程公司、于洪区******农工商联合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8条/第50条规定,请协助执行。
执行员 崔 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