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乡建筑工程公司

沈阳市城乡建筑工程公司与辽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执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城乡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山东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23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城乡建筑工程公司(以简称沈阳建筑)与被执行人辽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阳**)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塔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以(2018)辽1002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辽阳**所有的坐落于辽阳市白塔区××路××号××层,房证号××,网签地址辽阳市白塔区××路××号××路××号,建筑面积246.14㎡网点一处。2020年12月11日,辽阳仲裁委员会作出辽仲裁字(2018)第50号裁决书,裁决:辽阳**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沈阳建筑支付尚欠工程款1461440.97元及利息,并承担仲裁费8840元、鉴定费45000元、保全费5000元。2022年2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查封辽阳**所有的坐落于辽阳市白塔区××路××号××层,房证号××,网签地址辽阳市白塔区××路××号××路××号,建筑面积246.14㎡网点一处(原查封文书为(2018)辽1002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 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安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