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执27号之三
申请人(第三人):***,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满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城乡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山东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阳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23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城乡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辽阳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申请将其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交债权转让协议书。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城乡建筑工程公司书面认可***取得债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城乡建筑工程公司将本案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取得债权,***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 源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安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