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视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丹巴县美人谷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新视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323民特18号
申请人:丹巴县美人谷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丹巴县章谷镇佛爷岩。
法定代表人:姜丹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淞,四川劲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四川省新视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新都镇望果新区安心工程B区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邹才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丹巴县美人谷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四川省新视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丹巴县美人谷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四川省新视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7月11日申请人民调解,经丹巴县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1、申请人丹巴县美人谷砼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申请人四川省新视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前给付商品混凝土货款1380942.5元及逾期利息30000元,上述款项共计1410942.5元,若申请人四川省新视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按调解协议约定在2022年9月30日之前将上述款项给付申请人丹巴县美人谷砼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四川省新视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则需要在上述款项之外另行给付申请人丹巴县美人谷砼业有限责任公司50000元的违约金,申请人四川省新视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
2、申请人丹巴县美人谷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申请人四川省新视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致提出上述款项给付完毕后,双方之间的所有纠纷都将处理完毕;
三、其他无任何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丹巴县美人谷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四川省新视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经丹巴县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腊 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昌燕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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