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323执1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丹巴县美人谷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县***,佛爷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23080717246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劲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新视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新都镇望果新区安心工程B区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00553563313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丹巴县美人谷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22)川3323民特1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新视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460942.5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于2022年10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新视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460942.50元,并承担执行费1700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省新视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自动履行150000元,2022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丹巴县美人谷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新视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余款1310924.5元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四川省新视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余款1310924.5元,2022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丹巴县美人谷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递交中止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3323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丽
审判员 何 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 黎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