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视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新视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拥忠泽里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323执1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新视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新都镇望果新区安心工程B区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00553563313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拥忠泽里,男,1991年01月03日出生,藏族,四川省丹巴县人,住四川省丹巴县。 四川省新视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拥忠泽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川3323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四川省新视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拥忠泽里应给付案款383133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64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新视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核,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新视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拥忠泽里的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丹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3323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 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 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 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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