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民初3397号
原告:四川省新视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新都镇望果新区安心工程B区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00553563313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公民身份号码51010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及第(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省新视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省新视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新视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3198元,减半收取计11599元,由四川省新视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