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鑫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鑫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02民初1533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四川省鑫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7号恒远大厦彩社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23001023。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鑫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9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