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鑫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正成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鑫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迤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6237号
原告:四川正成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金凤凰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鑫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恒远大厦彩舍2D/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刚,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住四川省简易市司员工。
被告:四川迤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成,住成都市武侯区科华街**附**div>
法定代表人:胡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住四川省简阳市司员工。
被告: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成,住成都市通惠门**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住成都市武侯区员工。
原告四川正成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鑫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迤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正成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会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正成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