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鑫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鑫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佛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4942号
原告:四川省鑫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7号恒远大厦彩舍2D。
法定代表人;刘华萍,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大伟,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佛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432号2栋1单元10层1024号。
法定代表人:朱正英,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孜之,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泓敏,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胡涛,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大伟,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鑫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佛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胡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鑫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鑫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鑫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四川省鑫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素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