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都江堰红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兴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1民初4205号之三

原告:都江堰红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玉堂镇永康社区**。

法定代表人:代仕东,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兴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

法定代表人:代由果,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江堰红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兴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都江堰红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完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四川省兴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都江堰红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江堰红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都江堰红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晓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雨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