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11执恢5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被执行人:辽宁某有限公司,住营口市老边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营口某有限公司,住大石桥市市桥。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某有限公司、营口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规定,裁定如下: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2)辽0811执恢56号案,终结执行。
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我院或有执行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继 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