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石桥市百寨街道办事处、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百寨街道***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82执3105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联合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大石桥市百寨街道办事处(原营口南楼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大石桥市百寨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于**,主任。 被执行人: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百寨街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石桥市百寨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执行人营口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石桥市百寨街道办事处、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百寨街道***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2018)辽0882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石桥市百寨街道办事处、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百寨街道***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执行,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执行组对本案予以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大石桥市百寨街道办事处、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百寨街道***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 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2022年1月2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的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无房屋登记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无开办企业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到金融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收益性理财;于2020年9月22日到住房公积金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于2020年9月22日到保险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收益性保险;于2020年10月9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大石桥市百寨街道办事处在营口银行南楼开发区支行5188××××4577账户内存款1500万元(申请控制金额),实际冻结19759.61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目的是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8)辽0882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大石桥市百寨街道办事处、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百寨街道***村民委员会应当如期给付所欠申请执行人欠款款项,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又未发现被执行人大石桥市百寨街道办事处、大石桥市百寨街道***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对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采取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辽0882执31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