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0民初3445号
原告:重庆航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工业园区A区,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5002220548332941。
法定代表人:蔺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涌江陆北段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271446925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航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航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航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重庆航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罗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