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航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0财保133号
申请人:重庆航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5483329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271446925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航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四川省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5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本院裁定准予保全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
现重庆航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于2018年5月29日申请解除对四川省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航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航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