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川1102行审31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涌江路北段1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四川省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涌江路北段4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2017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五通桥人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星辰建筑公司)作出的五人社监处决字〔2017〕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依照法〔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川高法〔2014〕198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请示>的批复》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五通桥人社局以需要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为由,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五通桥人社局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星辰建筑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关于”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五人社监处决字〔2017〕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执行申请。
审判长*巨
审判员*黎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田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