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汇川区隆升建筑材料租赁站、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保42号
申请人:汇川区隆升建筑材料租赁站,地址:遵义市汇川区秦皇岛路海立水泵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3MA6HX7LY49。
经营者:戴哲福。
被申请人: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东大街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205001293N。
法定代表人:陈**明,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黄长济,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叙永县叙永镇东大街6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汇川区隆升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黄长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汇川区隆升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1年1月12日向我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黄长济价值134285.01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进行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申请人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黄长济价值134285.01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易晓彤
书记员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