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汇川区隆升建筑材料租赁站与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325号
原告:汇川区隆升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秦皇岛路海立水泵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3M0A6HX7LY49。
经营者:戴哲福,男,汉族,1964年1月17日,现住遵义市汇川区秦皇岛路海立水泵厂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世宾,男,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东梅,女,汉族,1992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叙永县叙永镇东大街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205001293N。
法定代表人:陈**明,职务:总经理。
被告:黄长济,男,汉族,1974年06月27日生,住址:叙永县叙永镇东大街61号。
原告汇川区隆升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黄长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后又于2021年3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长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川区隆升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汇川区隆升建筑材料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王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易晓彤
书记员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