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24执11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叙永县众聚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叙永县兴隆镇凉伞坡村1社**。
法定代表人:魏俊彬,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住所:叙永县叙永镇东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陈**明,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彭昌怀,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住四川省南部县d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川0524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叙永县众聚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彭昌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材料款860385元及利息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202元。另外,被执行人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彭昌怀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彭昌怀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彭昌怀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彭昌怀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彭昌怀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证券登记、房产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过上述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彭昌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叙永县众聚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后,申请执行人叙永县众聚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彭昌怀其他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穷尽了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彭昌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叙永县众聚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彭昌怀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0524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彭昌怀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叙永县众聚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彭昌怀有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云
审判员 邱崇选
审判员 杨洪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