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4民初3261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男,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205001293N。
法定代表人:陈**明,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4元,减半收取计29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饶兰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侯 健
书 记 员 魏雨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