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524执110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 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公民身份号码: 510524197210033127。 被执行人: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东大街61号,注册号:51052400000666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后山分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后山镇后山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326945274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公民身份号码: 510524197906293111。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24民终71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后山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15000元。另外,被执行人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后山分公司、***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25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后山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后山分公司、***的财产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后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125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其它财产权。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造成损失,不得对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