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林青农牧业有限公司与辽阳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民终56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农牧业有限公司(原乌兰察布市**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乐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男,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辽阳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盛国,男,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全义,内蒙古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农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阳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9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农牧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内蒙古**农牧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农牧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60元,减半收取3380元,由内蒙古**农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海波
审判员  裴 彪
审判员  刘 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慧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