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005执3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4年11月16日出生,211003196411164250,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庆阳街18组42-9号;被执行人:辽阳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2110057471407496,住弓长岭区南安街4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31日生效的(2018)辽1005民初727号判决,于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窦 闯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明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