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某某农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9执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阳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内蒙古**农牧业有限公司(历史名称:乌兰察布市**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辽阳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嘉隆公司)与内蒙古**农牧业有限公司(**牧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辽阳嘉隆公司依照本院作出的(2017)内09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牧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共计6671730.00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0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牧业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于2020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准兴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总对总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牧业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灏 书 记 员 云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