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9执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阳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内蒙古**农牧业有限公司(历史名称:乌兰察布市**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辽阳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嘉隆公司)与内蒙古**农牧业有限公司(**牧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辽阳嘉隆公司依照本院作出的(2017)内09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牧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共计6671730.00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0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牧业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于2020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准兴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总对总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牧业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灏
书 记 员 云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