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博兴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市第六中学、辽阳博兴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002执异7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辽阳市第六中学,住所:辽阳市白塔区北哨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智,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宋丹,系该校总务主任。
申请执行人:辽阳博兴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阳市白塔区卫国路王字房街5号。
法定代表人:潘宁,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杨,男,系辽宁律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男,系辽宁律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辽1002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辽阳博兴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市第六中学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辽阳市第六中学对本院(2021)辽1002执734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辽阳市第六中学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2,773.86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辽阳市第六中学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辽阳市第六中学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海红
审 判 员  曾 玥
人民陪审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陈伟
书记员富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