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24执恢151号
申请执行人:魏惠平,女,汉族,1963年2月4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申请执行人:廖翀,男,汉族,1984年11月18日,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仪陇县城北车站有限公司,住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西霞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56565596-0。
法定代表人:袁道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仪陇县川中建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西霞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20999805-1。
法定代表人:袁道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袁道必,男,汉族,1952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西霞路1号。
申请人魏惠平、廖翀申请执行四川省仪陇县城北车站有限公司、四川省仪陇县川中建筑有限公司、袁道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审判过程中,本院以(2016)川1324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仪陇县川中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仪陇县房屋(产权证号:××号)及其享有使用权的仪陇县金城镇文家湾路的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地号:0/11/2/76-1),现该查封即将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对被执行人四川省仪陇县川中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仪陇县房屋(产权证号:××号)及其享有使用权的仪陇县金城镇文家湾路的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产权证号:仪国用(2009)第××号,地号:0/11/2/76-1】,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申请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苟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