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川中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24执595、59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4日,住仪陇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69年8月17日,住仪陇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2年4月16日,住仪陇县金城镇西霞路1号。
被执行人:鲜秀华,女,汉族,生于1954年10月28日,住仪陇县金城镇西霞路1号。
被执行人:四川省仪陇县川中建筑有限公司,住仪陇县金城镇西霞路1号。
法定代表人:鲜桂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4民初3827、38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借款。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要求解除在诉讼中对被执行人四川省仪陇县川中建筑有限公司位于仪陇县及西环路32号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仪国用(2012)第补008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仪陇县川中建筑有限公司位于仪陇县及西环路32号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仪国用(2012)第补008号】的查封【仅限解除(2018)川1324民初3827号、(2018)川1324民初3828号两案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黎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邓豪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