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24执恢1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魏惠平,女,汉族,1963年2月4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申请执行人:廖翀,男,汉族,1984年11月18日,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仪陇县城北车站有限公司,住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西霞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56565596-0。
法定代表人:袁道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仪陇县川中建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西霞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20999805-1。
法定代表人:袁道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袁道必,男,汉族,1952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西霞路1号。
申请执行人魏惠平、廖翀申请执行四川省仪陇县城北车站有限公司、四川省仪陇县川中建筑有限公司、袁道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继续对被执行人四川省仪陇县川中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仪陇县房屋(产权证号:××号)及其享有使用权的仪陇县金城镇文家湾路的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产权证号:仪国用(2009)第××号,地号:0/11/2/76-1】予以查封,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仪陇县川中建筑有限公司购买仪陇县金联公司所属位于仪陇县房屋、土地及机器设备一批中的份额,但上述几处资产均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可供执行同时,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执行人魏惠平、廖翀,申请执行人魏惠平、廖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魏惠平、廖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仪陇县城北车站有限公司、四川省仪陇县川中建筑有限公司、袁道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尚未实现债权为借款本金38228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苟 杰
审判员 易 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