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302执3261号
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徐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双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唐波。
被执行人:唐波,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仪陇县川中建筑有限公司,住仪陇县金城镇。
法定代表人:袁道必。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302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双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唐波、四川省仪陇县川中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双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唐波、四川省仪陇县川中建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15日、2019年3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双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唐波、四川省仪陇县川中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查询结果无财产可供处置。
3、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对被执行人四川省仪陇县川中建筑有限公司抵押在申请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西霞路1号(第1层)、金城镇西霞路1号附1号(第1层)、金城镇西霞路1号附2号(第1层)的房屋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但在拍卖过程中发现该房屋存在地址信息错误的问题,于2018年12月12日停止了拍卖程序,该房屋暂无法处置。
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唐波、四川省仪陇县川中建筑有限公司、四川双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总额8343478.02元,已实现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金额8343478.02元(未含其他费用),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 涛
审判员 桂芳彪
审判员 王 毅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