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4民监3号
原审原告:***,女,汉族,1963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审原告:廖翀,男,汉族,1984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审被告:四川省仪陇县城北车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组织机构代码56565596-0。
法定代表人:袁道必,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四川省仪陇县川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组织机构代码20999805-1。
法定代表人:袁道必,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袁道必,男,汉族,1952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审原告***、廖翀与原审被告四川省仪陇县城北车站有限公司、四川省仪陇县川中建筑有限公司、袁道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川1324民初2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张芝蓉
审判员 任 礼
审判员 高全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