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川中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4民监3号

原审原告:***,女,汉族,1963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审原告:廖翀,男,汉族,1984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审被告:四川省仪陇县城北车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组织机构代码56565596-0。

法定代表人:袁道必,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四川省仪陇县川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组织机构代码20999805-1。

法定代表人:袁道必,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袁道必,男,汉族,1952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审原告***、廖翀与原审被告四川省仪陇县城北车站有限公司、四川省仪陇县川中建筑有限公司、袁道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川1324民初2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张芝蓉

审判员  任 礼

审判员  高全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