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新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瑞德隆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仪陇新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辰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324民初2460号
原告四川瑞德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仪陇新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辰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瑞德隆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瑞德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海涛
书记员  冯林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