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川1621民监9号
原审原告耿中德与原审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邛来分公司、四川省仪陇新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岳池民初字第2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粟海燕
审判员 刘 斌
审判员 邹 华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