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川1502执680号
本院在执行宜宾市翠屏区鑫汇源钢模租赁站与四川省仪陇新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华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内容:1.被执行人立即归还申请人钢管1298.4米、扣件2013套、顶托19套;2.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租赁费及违约金共计163047.25;3.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50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明磊
审判员 孙 懋
审判员 郑长松
书记员 李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