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洪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宜宾市洪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02民初400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朝富,富顺县富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2302021100215。
被告:四川省宜宾市洪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南段8号2幢4单元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65053737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610267383。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宜宾市洪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宜宾市洪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宜宾市洪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