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屏山县金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宜宾市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29民初735号
原告:屏山县金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山县新安镇大坪村9组。
法定代表人:恩波三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敏,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四川省宜宾市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北浩巷43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
原告屏山县金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宜宾市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屏山县金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屏山县金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屏山县金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计4,100元,由原告屏山县金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银堂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