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5执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北浩巷43号,组织机构代码:20890878-X。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古强,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宜宾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宾肿瘤医院,住所地:宜宾市南岸蜀南大道东段14号,组织机构代码:G5568872-6。
法定代表人:肖中莲。
宜宾仲裁委员会(2015)宜仲案字第5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宜宾肿瘤医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分局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宜宾仲裁委员会(2015)宜仲案字第50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 军
审判员 罗晓天
审判员 税长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