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5执5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北浩巷43号,组织机构代码:20890878-X。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修国,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古强,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宜宾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宾肿瘤医院,住所地:宜宾市南岸蜀南大道东段14号,组织机构代码:G5568872-6。
法定代表人肖中莲。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宜宾仲裁委员会(2015)宜仲案字第5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宾肿瘤医院的银行存款9144954元(或其他应收款)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 军
审判员 罗晓天
审判员 税长富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胡 兵